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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历史博物馆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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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历史博物馆组织条例 (民国84年立法85年公布) 国立历史博物馆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6月14日(现行条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6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24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14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24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1 年 5 月 20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02261306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文化部为办理历史文物及美术品之搜集、考订、典藏、展览、教育推广及研究发展业务,特设国立历史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职掌)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一、历史文物与美术品之搜集、考订、学术研究及出版。
  二、历史文物与美术品之展示规划及实施。
  三、历史文物与美术品之典藏、建档、维护及修护。
  四、历史文物与美术品之教育推广、国内外交流之规划及实施。
  五、历史文物与美术品之文化创意加值运用、推广行销及企划合作。
  六、其他有关历史文物及美术品事项。

第三条 (正、副馆长之聘任)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之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必要时得比照副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本馆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

第五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之)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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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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