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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海洋科技博物馆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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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海洋科技博物馆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2年12月31日
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1月15日
公布于民国103年1月15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4821号
有效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至今

中华民国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制定5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482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24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31300010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

  教育部为办理海洋科学、科技与海洋生态及其相关文物之搜集、研究、典藏、展示、应用及推广大众海洋教育,提升海洋资源保育及永续发展等相关事宜,特设国立海洋科技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职掌事项)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一、海洋科学、海洋科技与海洋生态相关文物、标本与资料之搜集、制作、典藏、研究、实验及鉴定。
  二、海洋科学、科技、生态等教育之研究、企划、推广与辅导,及其出版品之编纂及发行。
  三、海洋科技应用之展示规划、设计与研究、产学研究合作推广及交流。
  四、本馆馆务发展与营运规划、民间参与相关业务及馆区各项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维护及管理。
  五、其他有关海洋科学、科技及生态事项。

第三条 (正副馆长之设置)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独立学院校长以上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得比照教授资格聘任。

第四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编制表)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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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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