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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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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组织条例 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月20日(现行条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2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8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83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345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教育部为办理自然科学标本与资料之搜集、研究、典藏、展示及对大众、各级学校自然科学教育之推广、协助业务,特设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权限职掌)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一、生物学、地质学、人类学标本与资料之搜集、制作、研究、实验及鉴定。
  二、自然科学教育之研究、规划、推广、辅导与有关出版品之编纂、印制及发行。
  三、自然科学展示主题与剧场节目之规划、设计、制作、仪器操作、保养、维修及展示品之管理。
  四、营运行销、创新与加值应用、典藏管理、公共服务、图书资讯等业务之规划、研究、执行及推广。
  五、自然科学教育园区展示、教育、观光、休闲游憩之规划、研究、执行及推广。
  六、其他有关自然科学教育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等及员额)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独立学院校长以上资格聘任;副馆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其中一人必要时得比照教授资格聘任。

第四条 (幕僚长之职称及官职)

  本馆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编制表之订定)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或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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