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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工艺研究发展中心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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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工艺研究发展中心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6月14日(现行条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6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22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14 日 制定5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22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1 年 5 月 20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02261306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文化部为办理台湾工艺文化与产业之搜集、整理、研究、典藏、展示、推广、辅导及人才培训业务,特设国立台湾工艺研究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第二条 (职掌)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一、工艺文化研究、工艺文物典藏、展览及竞赛活动。
  二、工艺文化美学教育及推广。
  三、工艺资讯之搜集、研究、整理、运用及谘询服务。
  四、工艺文化国际交流。
  五、工艺产业资源调查、整合研究及创新育成。
  六、工艺技术研发应用及试验、分析。
  七、工艺技术创意设计人才培育。
  八、工艺创意设计及加值应用。
  九、工艺产业扶植培力。
  十、其他有关台湾工艺事项。

第三条 (正、副主任之聘任)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之资格聘任;副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必要时得比照副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四条 (职务列等及员额配置另定之)

  本中心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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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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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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