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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文学馆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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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文学馆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0年5月11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5月11日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5月26日
公布于民国110年5月26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4888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0年(2021年)10月17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0 年 5 月 11 日 制定5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5 月 26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04888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0 年 10 月 17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八月二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02000698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年十月十七日施行

第一条

  文化部为办理台湾文学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广等业务,特设国立台湾文学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一、台湾文学之资料搜集、调查、研究、译述及编印。
  二、台湾文学文物之典藏、整理、登录、修护、保存及数位应用。
  三、台湾文学之展示规划、制作、导览及维护管理。
  四、台湾文学之品牌行销、文学奖办理、创作环境优化及公共服务。
  五、台湾文学之人才培育、学习推广及国内外馆际交流合作。
  六、其他有关台湾文学业务之推动事项。

第三条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之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必要时得比照副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四条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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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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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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