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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12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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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11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2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21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同一诉讼目的前后当事人不同时是否一事再理应以当时有无代理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