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112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112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2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2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附诉之请求额高于主诉者仍应以主诉定其管辖如附诉之利息系另一债权者则应加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