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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18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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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18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8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8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律师在特别审判机关行使职务自以该机关为审判机关为限

  惑于风水意图迁葬发掘尊亲属坟墓因不注意碎棺毁尸者自难论罪

  通常不服缉私营处分者应向监运使公署声明惟缉私营官弁为巡警之一种如其触犯普通刑章除有特规定者外仍应由司法官署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