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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22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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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22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2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2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告诉无效之案应区别不起诉处分及驳回公诉分别向上级衙门声明再议或控告不得以抗告程序救济

  夫因妻不守妇道私行潜逃而卖自非意在图利妻若曾经同意祗应成立普通和卖罪依刑律补充条例第九条第一项刑律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百五十五条须告诉乃论叔父不得独立告诉但得为当然代诉人仍以不违反本人之意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