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124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124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4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4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检察厅请求指定被告辩护人应由审判厅酌夺情形先为准否之裁判

  帮助携带鸦片烟应以正犯所犯处断至赃物罪之赃物一经更换性质即不能作为赃物

  当事人请开合议庭之案件审判衙门认为无庸开合议庭时自可驳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