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141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141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1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1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知事判决之初级管辖案件高审分厅以地方庭职权受理上诉者固应以高审本厅为抗告审若以高审分厅职权审判则高审本厅不得受理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