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1438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143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3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39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伪证罪之成立必以依法令于司法或行政公署为适法之证人而违背陈述真实之义务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