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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44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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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448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49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50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诬告罪并以明知所诉虚伪为构成要件若告诉人误认有此事实或以为有此嫌疑而告诉固不得遽指为虚伪

  调奸未达猥亵程度不得指为强奸至意图吓诈教唆他人吞服鸦片要挟如确有自杀之意系犯连续教唆自杀及诈财未遂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