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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50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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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50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50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50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公益财团如果依法成为法人则与捐施者间自不生共有之关系对于法人本体亦无共有独有之关系

  行政区划如府厅州县取销后若其原有公益财团亦依法成为法人则其与地方发生关系如选派董事及管理公款之类以法人事业所及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