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179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179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79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79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司法印纸规则所称书状则律师阅卷声请书自应包括在内至民事委任诉讼代理之书状当然为民事书状除贴用挂号费外应依修正诉讼费用规则第七条加贴审判费五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