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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8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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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8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8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8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应依惩治盗匪条例处断之案而县知事误引刑律判决者应发回原县或其他第一审衙门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