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1967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196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96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96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诉执行规则既无特别规定无债务人名义者自不问公款私款均不许其执行惟在公款如债务人及债权人均无异议执行衙门自得据该人管机关函请由他案执行所得价金中代为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