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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4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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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24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24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24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易监禁处分固应由指挥执行之检察官以命令执行

  对于易监禁而再易笞刑者由承审官于宣告本刑时一并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