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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33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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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331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32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33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盗匪案件第一审误引刑律经控告审发现应适用惩治盗匪法处断者应依划一办法第二之乙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