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334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33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33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33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易刑缓刑均以宣告刑为标准而非以执行刑为标准故同时宣告数个五等有期徒刑或拘役者得各别易刑又同时宣告数个四等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亦得缓刑

  盐店售盐搀和沙水如照普通市价贩卖买者亦不知情则应以诈欺取财论被害者既非一家亦应依财产法益之例以数罪俱发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