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594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593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594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595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事人声请宣告原决定应依声请回复原状之例以决定裁判其声请如有理由自应准予回复原状依法受理

  补行宣示程序之案件应重行牌示使上诉期间得以计算

  同案共犯先后捕获判决日期不同处刑各异自应分别办理后获之犯无庸依前获之犯续送覆判

  对于县判呈诉不服案件如合部批之条件及程序者均得用书面审理证人无故不遵传到案即绝对须处罚又此项罚金执行应归审判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