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733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73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73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73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随房基地如果并未在典质范围之内自不发生回赎问题如已与房屋同时出典而未经列载契内自应与房屋同论惟既未经裁判并不能解释为已包括于前判之内则除依法请求补判或另行诉理外未便以前判为根据并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