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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87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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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87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87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87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应处徒刑之被告人为缺席判决显系违法被告人若声明控诉应予受理

  复审判决之案处刑较初判加重之案均准声明控告毋庸再送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