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统字第951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大理院统字第950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951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52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债务人将产业卖与他人债权者向买受人恐喝要求金钱自确备欺罔恐吓条件应以诈财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