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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97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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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97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97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97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无权代理行为如本人表示追认者须有使其行为发生效力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