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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位发展部数位产业署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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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位发展部数位产业署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0年12月28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12月28日
中华民国111年(2022年)1月19日
公布于民国111年1月1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334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1(2022)年8月27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334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1 年 8月27日施行中华民国111年8月8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120010981号令发布定自中华民国 111 年8月27施行

第一条

  数位发展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推动数位经济发展,办理数位经济相关产业之辅导、奖励与管理,特设数位产业署(以下简称本署)。

第二条

  本署掌理下列事项:
  一、数位经济相关产业之政策规划及法规研拟。
  二、人工智慧、大数据、平台经济或其他数位经济相关产业跨领域数位创新之辅导、奖励。
  三、系统整合与垂直应用之辅导、奖励。
  四、软体产品及数位服务之辅导、奖励。
  五、数位内容及资料经济之辅导、奖励。
  六、数位经济相关产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之推动及执行。
  七、数位经济相关产业人才培训。
  八、其他有关数位经济相关产业发展业务事项。

第三条

  本署置署长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或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署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其中一人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资格聘任,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由本部核定之。

第四条

  本署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署为业务需要,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数位经济相关产业领域专业人员,其聘用员额不得超过一百人。

第六条

  本署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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