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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位发展部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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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位发展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0年12月28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12月28日
中华民国111年(2022年)1月19日
公布于民国111年1月1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332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1(2022)年8月27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制定10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332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0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1 年 8月27日施行中华民国111年8月8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120010981号令发布定自中华民国 111 年8月27施行

第一条

  行政院为促进全国通讯、资讯、资通安全、网路与传播等数位产业发展、统筹数位治理与数位基础建设及协助公私部门数位转型等相关业务,特设数位发展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二条

  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一、国家数位发展政策之规划、协调、推动、审议与法规之拟订及执行。
  二、通讯传播与数位资源之整体规划、推动及管理。
  三、数位科技应用与创新发展环境之建构及人才培育。
  四、数位经济相关产业政策、法规、重大计画与资源分配等相关事项之拟订、指导及监督。
  五、国家资通安全政策、法规、重大计画与资源分配等相关事项之拟订、指导及监督。
  六、政府数位服务、资料治理与开放之策略规划、协调、推动及资源分配。
  七、数位基础建设之整体规划、推动及管理,相关工程技术规范、系统及设备审验法规之订定。
  八、数位发展之国际交流及合作相关事项。
  九、政府资讯、资安人才职能基准之规划、推动及管理。
  十、其他数位发展事项。

第三条

  本部置部长一人,特任;政务次长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四条

  本部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本部之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一、数位产业署:办理促进数位经济相关产业发展与数位科技应用事项之政策规划及执行。
  二、资通安全署:办理国家资通安全政策规划、计画核议及督导考核,执行国家资通安全防护、演练与稽核业务及通讯传播基础设施防护。

第六条

  本部一级业务单位主管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资格聘任;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由本部核定之。

第七条

  本部为因应全球数位科技快速发展,提升我国数位发展竞争力,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数位科技与应用及管理等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其聘用员额不得超过一百人。

第八条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九条

  本法施行前,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交通部邮电司及其他机关之现职人员随业务移拨至本部及所属机关时,其官等、职等、服务年资、待遇、退休、资遣、抚恤、其他福利及工作条件等,应予保障。
  前项人员原依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转任者,仍适用原转任规定。但再改任其他非交通行政机关职务时,仍应依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第一项人员所任新职之待遇低于原任职务,其本(年功)俸依公务人员俸给法第十一条规定核叙之俸级支给,所支技术或专业加给较原支数额为低者,准予补足差额,其差额并随同待遇调整而并销。主管人员经调整为非主管人员者,不再支领主管职务加给。
  第一项人员,原为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七月一日电信总局改制之留任人员,及自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间由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商调至电信总局之视同留任人员,已择领补足改制前后待遇差额且尚未并销人员,仍得依补足改制前后待遇差额方式办理。
  本法施行前,原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七月一日电信总局改制之留任人员,其自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至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如未自行负担补缴该段年资退抚基金费用本息,仍应准视同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务人员退休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职年资予以采计。
  第四项人员,曾具电信总局改制前依交通部核备之相关管理法规雇用之业务服务员、建技教员佐(实习员佐)、差工之劳工年资,其补偿方式,仍依行政院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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