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最高法院解字第136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最高法院解字第135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36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3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7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1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第一查著作权法施行细则第十条已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发行之著作物自最初发行之日起未满二十年者仍依本法呈请注册其第一条第一款又规定未经注册而通行已满二十年者不得依本法呈请注册就此两条之法意言之凡自发行日起未满二十年者皆得随时依本法呈请注册似无须别定期限又查著作权法第一条就左列著作物依本法注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为有著作权等语则未经依本法注册专有重制之利益时尚未成立著作权自可不必暂予默认第二查呈请注册之公费系为保护著作物一种征收金既已不准注册即无保护之可言其注册公费应予发还第三查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称显违党义者原系概括之规定若研究其他主义理论以供历史上之参考自与意含煽动的著作物有别当然不得拒绝注册参观本条前项得字自明此项著作物应由审查人核定本法既无呈请中央党部之明文似毋庸先行呈送第四查著作权法第一条所列举之著作物除属于第二条第二项外若其性质认为有裨于社会文化者自可援照大学院教科图书审查条例商之发行人酌减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