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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6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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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66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67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6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4月27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复讯判决为该公廨从前惯例所许经换文承认自为有效应以丑说为是 (丑说复讯判决虽不合法然为最后之判决收回公廨换文上有以往判决均认为有效并为最终之判决等语故应认为有效) 但该换文 (最终) 二字系指非合甲乙二种情形不能上诉者而言倘有再审原因依收回公廨章程第一条乙款仍可依法请求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