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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7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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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75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76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7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5月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00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新法制施行条例第七条内载民刑案件经北京大理院为第三审裁判并发还卷宗其收受日期在各省区隶属于国民政府领域以后北京非法裁判无效应将该案送最高法院更新裁判来电所称甲乙两造涉讼乙造上诉北院判决如发还卷宗收受日期确在该省隶属于国民政府领域以后其判决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