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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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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澳门法例,可参见
第3/2023号法律
。
本文是
中华民国法规
。
相关
日本法
,可参见
w:ja:公文書館法
。
档案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88 年 11 月 30 日
制定30条
中华民国 88 年 12 月 15 日公布
1.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297480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30 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行政院(90)台秘字第 063882 号令发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7 年 6 月 12 日
修正第28条
中华民国 97 年 7 月 2 日公布
2.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700112211号令
修正公布第 28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 97 年 9 月 1 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行政院院台秘字第0970030737号令
发布定自九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本作品来自
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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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档案法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88年制定法律
中华民国曾经修正1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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