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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兰修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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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兰修好条约 1859年7月6日
荷兰王国、琉球国

荷兰国王与

琉球国总理大臣欲坚定两国永远和好是以

荷兰国王特派

钦差全权巴里官火船主用克而伊而翁加白良与

琉球国全权总理大臣尚凤仪布政大夫翁德祐各将所奉之

上谕议定各条陈列于左

一 嗣后

琉球国总理大臣布政官与

荷兰国王及两国民人均永远和好无论何人在何地方皆全获保佑身家从今以后其国人要求买物虽官虽民亦能以所有之物而卖之官员无得设例阻禁百姓凡一支一收须要两边公平相换

一 荷兰国船到琉球各港内须要供给其薪水而亦公道价钱支之至若该船欲买什物则宜于那霸而买

一 荷兰国船倘或被风飓漂坏船于琉球或琉球之属洲俱要地方官遣人救命救货至岸保护相安俟该国船到以人货附还之而难人之费用几何亦能向该国船取还于琉球

一 荷兰国人民上岸俱要任从其游行各处毋得遣差追随之窥探之但或闯入人家或强买物件又别有不法之事则宜地方官拿缚该人不可打之然后往报船主自能执责

一 于泊村以一地为荷国之坟所倘或埋葬则宜保护毋毁坏其坟

一 要琉球国政常养善知水路者以为引水之用使其探望海外倘有外国船将入那霸港须以好小舟出于沙滩之外迎引其船入港使知安稳之处而泊船该船主应以工钱七千贰百文而谢引水之人倘或出港亦要引出沙滩外亦谢工钱七千贰百文

一 此后有船到琉球港须要地方官供给薪水薪每壹千觔价钱三千六百文水每一千觔工价六百文凡以中大之玭桶六个即载水千觔所输之银或纹银或洋银

一 将来所定者荷兰商人一如厚爱之国无异悉照遵行倘日后别国有得邀减省税饷之处荷兰人亦一体邀减

一 以上各条均关和议要约应俟

琉球总理大臣布政大夫

荷兰国王用朱笔批准限以两年即相交俾两国分执一册以昭信守但另缮二册先由

琉球总理大臣

荷兰钦奉全权公使大臣各为

君上定事盖用关防印信各执一册为据俾即相按照和约开载之条施行妥办无碍要至章程者

天主降生一千八百五十九年七月初六日
以荷兰书汉书立字应遵执据
咸丰九年己未六月初七日 在那霸公馆钤盖关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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