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矿场安全法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本文是中华民国法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本文是中华民国法规相关日本法,可参见w:ja:鉱山保安法
矿场法 矿场安全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62 年 12 月 11 日 制定47条
中华民国 62 年 12 月 22 日公布总统(62)台总(一)义字第 5776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47 条;并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 75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第10至12, 19, 35, 36, 40至43, 45条
中华民国 75 年 11 月 24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10~12 、19、35、36、40~43、4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9 年 10 月 27 日 修正第8至13, 18, 19, 21, 23, 28, 31, 33至39, 43, 46条
中华民国 89 年 11 月 15 日公布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275040 号令修正公布第 8~13、18、19、21、23、28、31、33~39、43、46 条条文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