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999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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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澳门法例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本文是澳门法例相关中华民国法规,可参见宣誓条例
第4/1999号法律
就职宣誓法

1999年12月20日
有效期:1999年12月20日至今
《第4/1999号法律》经立法会于1999年12月20日通过本法律,行政长官何厚铧于1999年12月20日发布本法律,并于1999年12月20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制定史:1999年12月20日生效、2001年7月15日(根据《民法典》第4条)经第9/2001号法律修改2024年5月28日起经第9/2024号法律修改,重新编号并重新公布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编辑]

本法律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第三款(一)项至(五)项及(七)项规定的宣誓人的宣誓事宜。

第二条 定义[编辑]

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宣誓”:是指宣誓人按其所担任的职务,根据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附件所列的誓词以公开及亲身方式或以签署声明方式作出誓言;

(二)“宣誓人”:是指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检察官及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宣誓的方式及时间[编辑]

一、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及检察官须于就职时以公开及亲身方式宣誓,且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附件所列的相关誓词。

二、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须于接受职务时以签署声明方式宣誓,为此须提交由其签署的载有附件所列相关誓词的声明书。

三、宣誓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举行,如属第一款所指的人士,可由中央人民政府另行作出决定。

四、宣誓的时间:

(一)行政长官的宣誓时间由中央人民政府订定;

(二)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及行政会委员的宣誓时间由行政长官订定;

(三)立法会议员的宣誓时间遵从第3/2000号法律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法官及检察官的宣誓时间分别由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订定;

(五)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宣誓时间由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订定。

第四条 宣誓的语言[编辑]

宣誓人得选择以中文或葡文宣誓。

第五条 拒绝宣誓[编辑]

一、须依据本法律宣誓而拒绝宣誓者,即丧失就任资格,且不得安排重新宣誓。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宣誓人故意作出下列任一行为,亦视为拒绝宣誓:

(一)宣读与附件所列相关誓词不一致的内容或签署经篡改相关誓词的声明书,尤其是改动或歪曲该项誓词的字句;

(二)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尤其是违反宣誓程序或亵渎宣誓仪式。

第六条 誓词内容[编辑]

宣誓人应按其所任职务,分别以本法附件所列的誓词宣誓。

第七条 身兼多项职务者的宣誓[编辑]

身兼本法所指的职务一项以上者,应分别参加其所担任职务的宣誓。

第八条 主持及监誓[编辑]

一、行政长官宣誓之主持及监誓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二、主要官员及检察长宣誓之主持及监誓事宜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三、下列人士宣誓时,由行政长官主持及监誓:

(一)立法会主席;

(二)终审法院院长;

(三)行政会委员;

(四)开始新立法届任期之立法会议员。

四、于立法届中补选或委任的议员宣誓时,由立法会主席主持及监誓;如主席缺席,由副主席主持及监誓。

五、法官及检察官宣誓时,分别由终审法院院长或其代表及检察长或其代表主持及监誓。

六、由下列人士确保宣誓符合法定要求,尤其是不出现第五条规定的情况:

(一)如属以上数款所指的人士,由主持及监誓人;

(二)如属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由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

第九条 领誓[编辑]

一、如属以公开及亲身方式宣誓且多于一名宣誓人时,须设有领誓人。

二、主要官员宣誓的领誓人以及行政会委员宣誓的领誓人由行政长官指定。

三、立法会议员宣誓时:

(一)如属上条第三款第(四)项所指情况,由担任议员时间最长者领誓;如有两名或以上议员担任议员时间相同,则由其中最年长者领誓;

(二)如属上条第四款所指情况,由其中最年长者领誓。

四、法官及检察官宣誓时,分别由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指定职级较高的一名法官及检察官领誓;如属职级相同者,则由其中年资较长者领誓;如其年资相同,则由其中最年长者领誓。

第十条 生效[编辑]

本法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有关人员的就职宣誓誓词[编辑]

一、行政长官的誓词

本人(姓名),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当拥护并负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致力于维护澳门的稳定和发展,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二、主要官员的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职务),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姓名)

三、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的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职务),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姓名)

四、行政会委员的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委员,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姓名)

五、立法会议员的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姓名)

六、法官、检察官的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职务),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公正廉洁,维护法制,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姓名)

七、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誓词

我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必当拥护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竭诚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服务。

宣誓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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