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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产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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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组织条例 (民国92年立法93年公布) 经济部产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110年11月30日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11月30日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12月15日
公布于民国110年12月15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111501号令
有效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至今
经济部产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法

中华民国 61 年 12 月 19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61 年 12 月 28 日公布1.总统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刊总统府公报 2514 号
中华民国 68 年 4 月 17 日 修正第6条
中华民国 68 年 4 月 30 日公布2.总统修正公布第 6 条条文刊总统府公报第 3505 号
中华民国 87 年 5 月 15 日 修正全文13条
中华民国 87 年 6 月 3 日公布3.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110370 号令修正公布
中华民国 92 年 12 月 26 日 增订第11之1条
中华民国 93 年 1 月 7 日公布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300000331号令增订公布第 11-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10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前[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5条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15 日公布5.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000111501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15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称:经济部加工出口区管理处组织条例;新名称:经济部产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依经济部组织法第十三条制定之。

第二条

  经济部产业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科技产业园区设置管理条例所定事项。

第三条

  本局设四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定事项;各组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总务、文书、印信、档案管理、出纳、公共关系、法制、各区公有财产保管之督导及其他不属各组、室事项。

第五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局务;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局务。

第六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四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副组长四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专门委员三人至五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二人,技正八人至十人,分析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技正二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专员十四人至十八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管理师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科员二十三人至三十人,技士七人至十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管理师二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一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十五人至十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十四人至十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本局设主计室,置主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一条

  本局得商请警察主管机关,在各科技产业园区设置警察单位,兼受本局之指挥,依法办理科技产业园区内有关警察业务。

第十二条

  本局得商请消防主管机关,在各科技产业园区设消防单位,依法执行消防及灾害防救业务。
  前项消防单位,兼受本局之指挥、监督。

第十三条

  本局为应辖区业务需要,得设分局。

第十四条

  本局处务规程,由本局拟订,报请经济部核定之。

第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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