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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国家实验研究院设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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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国家实验研究院设置条例
立法于民国91年5月24日(现行条文)
2002年5月24日
2002年6月19日
公布于民国91年6月1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21480号令
有效期:民国91年(2002年)6月21日至今

中华民国 91 年 5 月 24 日 制定15条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19 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21480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5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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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

  为因应国家未来科技研究需求,建立良好研究环境,有效利用共同实验研究设施,推动尖端科技研究,以提升科技研究水准,培育优秀人才,特设财团法人国家实验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设立依据及法律之适用)

  本院为财团法人,其设置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三条 (任务)

  本院任务如下:
  一、实验研究计画之研拟及执行事项。
  二、实验研究设施之运作、管理或特殊实验材料之研发及提供事项。
  三、实验研究成果及技术之推广事项。
  四、实验研究之资讯搜集、人才培育及国际合作事项。
  五、其他与实验研究有关事项。

第四条 (主管机关)

  本院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

第五条 (创立基金之来源及国有公用财产之使用)

  本院创立基金为新台币五亿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编列预算捐助之。
  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之实验研究机构或单位经核定并入本院时,其使用之国有公用财产,依法定预算程序捐赠本院,不受国有财产法有关处分规定之限制。

第六条 (经费来源)

  本院经费来源如下:
  一、创立基金之孳息。
  二、政府补助专案研究计画之经费。
  三、受托研究、提供服务及产品之收入。
  四、国内、外公、私立机构、团体或个人之捐赠。
  五、其他有关收入。

第七条 (董事之人数、资格、任期及遴聘)

  本院设董事会,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均由行政院院长就下列人员遴聘之,并以其中一人为董事长:
  一、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其他有关机关首长。
  二、国内、外富有研究经验之科学技术有关专家、学者。
  董事任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之;依前项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总数三分之一,并依职位任免改聘;依前项第二款遴聘之董事任满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长补聘之;其聘期至补满原任者之任期为止。

第八条 (监事之人数、资格、任期及遴聘)

  本院设监事会,置监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为常务监事,均由行政院院长遴聘之,任期三年,期满得续聘之。监事任满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长补聘之;其聘期至补满原任者之任期为止。
  常务监事应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院长、副院长之聘任及任务)

  本院置院长一人,副院长一人或二人,均由董事会聘任之。院长受董事会之指挥、监督,综理本院院务;副院长辅佐院长,襄理本院院务。

第十条 (附属实验研究单位之设立)

  本院为因应科学技术研究发展之需要,得经董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设立所属实验研究单位;其变更及解散时,亦同。

第十一条 (组织编制及专任人员之人事管理)

  本院董事、监事、董事长、常务监事均为无给职。
  本院之组织编制及专任人员之任免、薪给、福利、退休及抚恤等相关人事管理规定,由董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十二条 (预决算编审之程序)

  本院预算、决算之编审,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会计年度开始前,应订定工作计画,编列预算,提经董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循预算程序办理。
  二、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将工作成果及决算,提经监事会审核后,报请主管机关循决算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捐助章程)

  本院捐助章程,依本条例及有关法令订定之。

第十四条 (解散事由、程序及賸馀财产人员之处置)

  本院因情势变更,不能达到设置目的时,得经董事会决议或经主管机关宣告,依法解散之;解散后依法清算,其賸馀财产归属于中央政府,其人员应予解聘。

第十五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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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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