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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业试验所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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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业试验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31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5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1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555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267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农业部为办理农业试验研究业务,特设农业试验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本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农作物与食(药)用菌类生理、遗传、育种、栽培、营养管理、采收后处理之试验研究及农场经营管理。
  二、遗传资源管理与运用、农作物分子遗传、生物技术及农产品加值之试验研究。
  三、农作物有害生物诊断鉴定、侦查、监测、生理生态与整合性管理之相关试验研究及运用。
  四、农业环境资源调查、监测、管理、有机农业与农业生态、永续农业耕作系统及原住民农业之试验研究。
  五、农业机械与工程、农业设施及农业气象之试验研究。
  六、农业经营人才培育、农企业育成辅导、技术服务与国际合作之研究、规划及执行。
  七、所属机构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八、其他有关农业试验研究事项。

第三条

  本所置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所长一人,兼任。

第四条

  本所置主任秘书,兼任。

第五条

  本所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职务,必要时得比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报请农业部核定。

第六条

  本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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