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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緬甸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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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  中英會議緬甸條款
大清帝國、英國
光緒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1886年7月24日於北京
本作品收錄於《光緒條約
一八八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光緒十三年七月初七日,在倫敦互換批准。

大清國大皇帝、大英國大君主五印度大後帝,因欲固存兩國友睦,厯久不渝,並廣開振興彼此人民通商交涉事宜,茲由

大清國特派管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多羅慶郡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工部左侍郎孫

大英國特派賞佩二等邁吉利寶星前署駐華大臣今美京頭等參贊大臣歐

將所議條款開列於左:

一 因緬甸每屆十年,向有派員呈進方物成例,英國允由緬甸最大之大臣,每屆十年,派員循例舉行。其所派之人應選緬甸國人。

一 中國允英國在緬甸現時所秉一切政權,均聽其便。

一 中、緬邊界應由中、英兩國派員會同勘定。其邊界通商事宜亦應另立專章,彼此保護振興。

一 煙臺條約另議專條派員入藏一事,現因中國察看情形,諸多窒礙,英國允卽停止。至英國欲在藏、印邊界議辦通商,應由中國體察情形,設法勸導。振興商務如果可行,再行妥議章程;儻多窒礙難行,英國亦不催問。

一 本約立定由兩國特派大臣在中國京城,將約文各三分先行畫押,蓋用印章,恭候兩國御筆批准,在於英國京城速行互換,以昭信守。

光緒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西厯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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