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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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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29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
有效期:2023年12月29日至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4年/第一號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體系、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策部署,更好地行使憲法、法律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職權,充分發揮備案審查制度保障憲法和法律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重要作用,提高備案審查能力和質量,堅決糾正和撤銷違反憲法、法律的規範性文件,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結合實踐經驗,作如下決定: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實行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切實保證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障憲法和法律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推進全面依法治國。

二、堅持有件必備。行政法規、監察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州和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浦東新區法規、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以下統稱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以下統稱司法解釋)依法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加強備案工作。法規、司法解釋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報送備案時,應當一併報送備案文件的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法規、司法解釋的備案工作,對備案文件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登記、存檔,並根據職責分工分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備案要求的,採取退回、要求補充或者更正後重新報送等方式處理。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對報送機關的報送工作進行督促檢查,並對瞞報、遲報、漏報等情況予以通報。

四、堅持有備必審。按照有備必審的要求完善審查工作機制,細化審查內容,規範審查程序,綜合運用依申請審查、主動審查、專項審查、移送審查和聯合審查等方式,依法開展審查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負責審查工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加強溝通協作,遇有重要問題和重要情況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協商;認為有必要進行共同審查的,可以召開聯合審查會議。

五、推進合憲性審查。在備案審查工作中注重審查法規、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是否存在不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憲法精神的內容,認真研究涉憲性問題,及時督促糾正與憲法相牴觸或者存在合憲性問題的規範性文件。在備案審查工作中落實健全憲法解釋工作程序的要求,準確把握和闡明憲法有關規定和精神,回應社會有關方面對涉憲問題的關切。

六、加強依申請審查。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的,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必要時,送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審查建議進行初步審查,認為建議審查的法規、司法解釋可能與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或者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的,應當啟動審查程序。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監察、審判、檢察工作中發現法規、司法解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或者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的,可以逐級上報至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由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七、加強主動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加強法規、司法解釋主動審查工作。健全主動審查的工作機制和方式,圍繞常務委員會工作重點,結合改革發展階段性特徵,針對存在的傾向性、典型性問題,突出審查重點,提高主動審查效率和質量。

八、有針對性開展專項審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需要對涉及黨中央決策部署、國家重大改革、重要法律實施、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等方面的法規、司法解釋進行專項審查,集中解決某一領域或者某一類別法規、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在開展依申請審查、主動審查、移送審查過程中,發現其他法規、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存在共性問題的,可以一併進行專項審查。

九、完善移送審查機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收到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審查建議,或者發現應當由其他機關審查處理的問題,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移送時,可以提出研究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其他機關在備案審查工作中發現法規、司法解釋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移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查處理或者提出有關工作建議的,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進行審查。

十、探索聯合審查機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發現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等規範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機關備案審查工作職責範圍的共性問題的,可以與其他機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開展聯合調研或者聯合審查,共同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

十一、明確審查重點內容。在審查工作中,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

(二)是否符合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和國家重大改革方向;

(三)是否超越權限,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

(四)是否違反上位法規定;

(五)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六)採取的措施與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十二、推進集中清理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對涉及重要法律制定或者修改、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組織開展集中清理,督促有關方面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法律規定、中央精神、時代要求的規定,並及時制定配套規定。組織開展集中清理,應當明確清理的範圍、主要內容、時限要求等。

十三、堅持有錯必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法規、司法解釋應當予以糾正的,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推動制定機關修改或者廢止。制定機關同意對法規、司法解釋予以修改或者廢止,並書面提出明確處理計劃和時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審查中止。

經溝通,制定機關不同意修改、廢止或者沒有書面提出明確處理計劃和時限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依法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要求制定機關在兩個月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制定機關按照所提意見對法規、司法解釋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終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對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的法規、司法解釋,可以函告制定機關予以提醒,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四、依法作出糾正和撤銷決定。制定機關未按照書面審查意見或者處理計劃對法規、司法解釋予以修改、廢止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依法提出下列議案、建議,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一)確認有關法規、司法解釋與憲法、法律相牴觸或者違背憲法、法律的原則和精神,要求制定機關限期修改或者廢止;

(二)要求制定機關自行修改完善有關法規、司法解釋,或者要求制定機關進行清理;

(三)依法予以撤銷;

(四)依法作出法律解釋。

法規、司法解釋被糾正或者撤銷後,其他規範性文件存在相同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十五、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備案審查工作應當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理念,保障人民群眾對國家立法和監督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使備案審查制度和工作成為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和制度載體。

暢通人民群眾訴求表達渠道,完善審查建議在線提交方式。做好對審查建議的接收、登記、審查、處理和反饋工作。加強與審查建議人溝通,增強審查研究的針對性、時效性。審查完成後,及時向審查建議人反饋。

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加強調查研究。聽取制定機關說明情況、反饋意見。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委託研究、走訪調研等方式,聽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學者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注重發揮備案審查專家委員會的作用。

堅持備案審查工作與代表工作相結合,邀請代表參與調研,認真辦理代表議案、建議,回應代表關切。發揮基層立法聯繫點民意直通車作用,深入基層了解法規、司法解釋實施情況和存在的問題,聽取基層群眾的意見建議,提升備案審查民主含量和質量。

十六、完善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與其他備案審查機關的溝通協作,在雙重備案聯動、移交處理、徵求意見、會商協調、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支持和推動有關方面加強對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監督,發揮備案審查制度合力,增強備案審查制度整體成效。

十七、完善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每年向常務委員會報告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情況,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一併交由有關制定機關研究處理。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中國人大網刊載。

十八、持續推進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建設好、使用好全國統一的備案審查信息平台,完善在線提出審查建議、電子備案、在線審查等平台功能,拓展信息平台的數據收集和立法服務功能,逐步實現備案審查工作數字化、智能化。

十九、加強工作聯繫指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聯繫和指導,召開備案審查工作座談會,舉辦備案審查工作培訓,健全備案審查案例指導制度,開展備案審查案例交流,推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高備案審查工作能力和質量。

二十、加強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圍繞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加強備案審查理論研究和話語體系建設。拓展宣傳方式和途徑,及時向社會公眾公開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工作動態、重要進展和典型案例。

二十一、健全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備案審查機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據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加強對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

二十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依法開展備案審查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參照本決定製定本地區有關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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