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07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07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7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6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92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放火非行劫之必要手段或當然結果,對於夥同行劫之盜犯,如不能證明放火行為係出於共同計劃,自不應負共同放火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