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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2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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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42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2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2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18 頁

相關法條:票據法 第 121、123 條 ( 18.10.3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票據載明祈付即期洋若干元之字樣,即足以證明支票之性質者,雖未記明支票二字,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認有支票之效力。

  (二)錢莊亦係銀錢業,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自得為支票之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