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42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42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2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42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2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組織工商同業公會之公司行號,并無準用商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之明文,自不以註冊者為限。

  (二)一人同時在本區域內開設兩個以上之同業商號,得以一人為代表,但祇能行使一個選舉權或表決權(參照院字第四二五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