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67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67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7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7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5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2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警械使用條例第三條第三款所謂要犯,係指依案情可認為重要人犯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