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67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67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7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8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5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31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138 條 ( 24.0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作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定之通知書人,依該條立法趣旨,應即屬於該條所定將文書寄存之人 (即執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