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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0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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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79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0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0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0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3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判決正本,係依原本製成,正本既未列有推事姓名,而其原本又已焚失,除該判決書業已宣示,并非當然無效外,應認該判決尚未成立,不發生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