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825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82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2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2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2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5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各地漁業區管理所主任,或其他現任公務員,如合於漁會章程會員之資格,自得為該會會員,惟由會員被選為理監事,則因官吏服務規程第十一條所定之限制,自不得兼任此項職務,其以非會員當選為理事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