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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5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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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5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5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5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1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6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3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46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刑法雖有變更,但關於強姦殺被害人之結合罪,及犯該罪須告訴乃論各規定,徵諸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六條與舊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六項、第二百五十二條完全相同,則此種犯罪,既經檢察官起訴,雖未據有告訴權者之告訴,仍應參照院字第十七號解釋,專就殺人部分,予以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