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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7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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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7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7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7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4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9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保民共同籌辦平糶之米款,如其平糶之目的,確係利益於公眾,自得認為社會公益團體之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