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198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98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8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8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4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94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01、202、480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金錢借貸約定以銅幣為計算,而無必須返還銅幣之特約者,如以法幣折合銅幣償還,依民法第四百八十條第三款之規定,應按返還時財政部所定兌價計算,至其他以銅幣定給付額,而未訂明應以銅幣為給付者,依同法第二百零二條之法意推之,債務人如以法幣折合銅幣給付,亦應按給付時財政部所定兌價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