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字第202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02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2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2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7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34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5、7 條 ( 22.12.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公務員因受降級或記過之處分,非經過公務員懲戒法第五條、第七條所定之年限,不得敘進或進級,此項限制晉級之期間,不以原受懲戒處分之職務為限,縱有在年限未屆滿以前,升轉他項官職,而原處分仍不失其執行之效力,銓敘機關須俟其年限屆滿以後,方能就其所升轉之現職,依文官官等官俸表所定核敘等級。